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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偷狗惯犯”监外执行期再作案,4天盗4犬获刑一年八月
来源:蓬安全搜索 编辑:刘军
四川一“偷狗惯犯”监外执行期再作案,4天盗4犬获刑一年八月

6月18日,四川沐川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盗窃案:沐川县“偷狗惯犯”邓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再次作案,短短4天内连偷4狗,村民忍无可忍将其擒获。沐川县人民法院“新账旧账”一起算,判处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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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人民法院介绍,被告人邓某某可谓前科累累。2019年、2020年,他先后36次实施秘密盗窃行为,因犯盗窃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1年4月,因其身体原因,沐川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然而,邓某某并未珍惜这次监外改造的机会。2024年7月,他再次因盗窃行为被沐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

同年12月底,在距离前罪考验期结束尚有一年多的时候,邓某某再次铤而走险,短短4天在沐川县大楠镇、沐溪镇、富新镇连续实施4次盗狗行为。

当邓某某试图再次作案时,被警惕的村民当场控制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到将邓某某抓获,成功找回了其刚刚盗走的两只家犬并返还。

到案后,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沐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邓某某此次犯罪发生在其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五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封面新闻记者 杜卓滨 图据沐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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