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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曝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编辑:刘军
曝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有关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依法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查处了一批排污许可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守法意识,现选取4起排污许可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案例一:青阳县华鑫钙业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阳县华鑫钙业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自2024年3月19日至7月10日检查当天,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多次未开启石灰窑脱硫脱硝系统喷淋泵,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10月21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32万元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青阳县公安局于2025年1月15日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目前,青阳县华鑫钙业公司已按要求建立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组织人员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

案例二:安徽图革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5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线索,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图革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12月24日—25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期间,机加工车间、面漆车间涉气排放工序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5年3月1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安徽图革家居定制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要求制定详细的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案例三:潜山市易祥炭业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7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潜山市易祥炭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载明厂区内设置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DA001,实际上在设置DA00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外,还在制棒工序新增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将该排放口记录在排污许可证中。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5年5月7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万元的罚款。潜山市易祥炭业有限公司已封堵增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废气排放口数量、位置及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案例四: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

一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6日,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8个贮存碳九的固定顶罐均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未按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5月21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9.65万元的罚款。安徽同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将6个固定顶罐实施改造,变更为内浮顶罐进行密封,剩余2个固定顶罐清空并停用,并于2024年4月18日变更了排污许可证。

案件启示

近年来,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监测数据等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监管,积极推动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促进提升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上述案例警示排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依法治理污染,实现达标排放。

原标题:《曝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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