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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与法
涉刑事犯罪!仪征某超市被曝光!
来源:仪征众声 编辑:名瑫
涉刑事犯罪!仪征某超市被曝光!

今年以来,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重点聚焦生鲜肉制品、水产品、蔬菜等品类,严厉打击销售者主体责任不落实、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今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典型案例,旨在警示广大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诚信规范经营,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邗江区某肉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肉铺所售部分猪肉未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该批次猪肉的进货单据、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检疫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处理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本案中,猪肉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涉案猪肉的进货单据、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已构成违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主体责任落实提醒】

销售者采购猪、牛、羊肉等按规定需检疫、检验的肉类时,应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且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案例二:高邮市某市场经营户销售不合格鳊鱼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市场经营户销售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鳊鱼的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标准要求(检验项目:孔雀石绿,检验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1.34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该局责令该摊位停止销售该批次鳊鱼,并启动联动溯源执法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的鳊鱼中检出孔雀石绿,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孔雀石绿是一种高毒性三苯甲烷类化合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潜在风险,已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孔雀石绿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于销售掺入孔雀石绿的水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惩处

【主体责任落实提醒】

销售者采购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时,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在销售、暂养环节严禁违法添加禁(停)用药物等渔业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常规药物,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将依规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仪征市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鲫鱼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鲫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鲫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标准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检验指标为≦100μg/kg,实测值为240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查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该批次鲫鱼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其他质量合格凭证及进货单据等查验资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且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恩诺沙星是畜禽和水产品专用喹诺酮类抗菌药物。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其在人体内蓄积,危害人体机能,如损伤肠胃、肝脏,引发头部不适和睡眠障碍,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销售者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已构成违法,且销售者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主体责任落实提醒】

水产品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质量凭证,核对供货者等相关信息。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案例四:江都区某超市销售不合格西芹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西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西芹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标准要求(检验项目:毒死蜱,检验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调取了该批次西芹的进货单据、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方营业执照等验收资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西芹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已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必要且可实现的义务,能准确提供食品进货来源,并提供该批次西芹的合格证明文件,足以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典型意义】

毒死蜱(学名氯吡硫磷)属于限制使用农药。根据原农业部 2013年12月9日发布的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销售者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已构成违法。但是如果销售者在采购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相关凭证,能够准确提供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来源,以及同批次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销售者免予处罚。

【主体责任落实提醒】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使销售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证明自己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行为,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领域监管衔接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信息来源:扬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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