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
返回上一页

经费不足不能成借口!污水厂违规减处理量被罚 32 万

时间:2025-08-01   浏览次数:32  

近日,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的望都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被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望都县分局罚款32万元,行政处罚日期是2025年7月14日。

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望都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对望都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87a2f7ee-d141-48ae-aa9a-2b0cf613e376.png

据信用中国(河北)平台公示,望都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 2025 年 2 月 15 日至 3 月 7 日期间,出现污水溢流并直接排入新九龙河河道的情况。

追溯其原因,该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26 日起至 3 月 7 日,以缺乏清洗 BMR 膜的经费、无法稳定处理污水为借口,在明知进厂污水量不足、市政污水管网会自然持续积水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管网积水过多发生溢流。 

从天眼查获取的信息来看,望都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该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总金额为 42.19 万元,执行法院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此外,该企业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案总金额达 115.66 万元。 

近段时间,河北省内多地污水处理厂问题频发。除望都县外,唐山市滦南县也出现了污水不达标排放的情况。

2025 年 6 月 25 日,滦南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 “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被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南县分局处以 45 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公司是由滦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的国有企业。

解读及法律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下是对该违法行为的详细解读及法律处罚规定:

行为表现

  1. 私设暗管排放

    私设暗管是较为常见的违法手段,如成都都江堰市振鑫生猪养殖场,将化粪池内养殖废水经埋在地下的水泥管道排入养殖场北侧的红塔埝农灌渠,而不是按照《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通过抽灌、担挑等方式排放至农田施肥。

  2.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此类行为试图掩盖真实排污情况,如麻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员工将生活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站房内的进水化学需氧量、出水总磷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人为断开并分别插入盛装厂外污水和兑有自来水的饮料瓶中,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检测和上传数据失真。

  3.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运行,比如有的企业为节省成本,在夜间或检查间隙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备,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直接排放。

  4. 其他方式

    包括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等。

法律处罚

  1. 行政责任

    • 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违法生产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进行整治,使其排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此类行为可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刑事责任

    如果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后果特别严重,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等相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中 “严重污染环境” 的行为。这为司法机关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有助于准确打击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3. 民事责任

    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水污染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

其他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该条款明确了禁止以多种逃避监管的手段排放污染物,强调了对各类违法排放行为的严格禁止,是从环境保护的整体角度对污染排放行为进行规范。

    •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此类违法行为在未构成犯罪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拘留处罚措施,加大了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2.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此条款针对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对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与《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互补充,强化了对持证排污单位的监管。

    •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从人员责任角度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约束。

  3.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六条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为认定和处理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具体的操作依据。





电脑端触屏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