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笑宇:狗肉产业链的违法性法理证成及针对性规制路径——以玉林狗肉节为例

来源:动物法网   编辑:刘军  
时间:2025-06-30 17:09:30  

谢笑宇:狗肉产业链的违法性法理证成及针对性规制路径——以玉林狗肉节为例

发言人介绍       

谢笑宇,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发言题目:狗肉产业链的违法性法理证成及针对性规制路径——以玉林狗肉节为例

尊敬的各位领导、前辈、同仁以及全国各界关注狗狗命运的同道: 下午好!

本次专门针对“玉林狗肉节”法治问题的研讨会恰好选在当地所谓节日当天,个人认为一个目的是让公众看清从活泼可爱的狗狗到案板餐桌上的狗肉这个过程的全貌及揭示过程背后的罪恶。我将从以下3个角度简单谈一下个人对“玉林狗肉节”及派生问题的粗浅认识。 一、讨论对象限定为“狗肉节”衍生的黑色狗肉产业链   

(一)将抵制狗肉产业链与抵制吃狗肉相区分 狗肉节本身无法成为确认违法和制裁的对象,若对狗肉节的讨论直接上升到法治和伦理文明下的禁食狗肉问题,无疑是过激的,不仅会招致理论和实践之诘难,也不是亟需解决的核心问题。个人认为吃狗肉本质上是社会问题,不是通过法治研讨会就可以解决的,根本解决途径在于通过社会的发展演进以致其自行退出。这里个人姑且把关注焦点集中在由市场机制自发形成的黑色狗肉产业链上,这是狗肉节直接引致的法律和社会双重性问题,它不仅使无辜的狗狗遭受无妄的荼毒,也在挑战着法律的底线且为法理所不容。 

(二)规制狗肉产业链的总体思路 为了精准定位狗肉产业链内涵及其判准,有必要首先从解构学揭示链条之构成,而后从实定法和法理两个层面分别揭示狗肉产业链的违法性。既然该产业链的形成随着狗肉节而具有周期性和相对瞬时性,个人认为可以不通过立法,而诉诸在现行社会治理体系,先采取“打地鼠式”的方针,尝试全方位多角度寻找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积累一定经验和不断扩大社会基础的前提下,逐步形成以立法为先导,执法和司法为重点,守法和监督为保障的常态化的预防和打击并行的机制,力争为其他地域的狗肉产业链治理提供“玉林经验”。 

二、狗肉产业链何以违法   

狗肉产业链包含上游供应环节、中游制造环节和下游应用环节。其中上游包含收购(甚至盗捕)和运输环节;中游以屠宰和加工为主;下游则以批发和零售狗肉及制品为主。在厘清产业链各环节基础上,分别将其与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法规相对应并且与法学理论相嵌套,全面且分层次揭示其违法性。 

(一)实定法视角下构成行政违法甚至触犯刑法 1.上游供应环节的违法性 盗捕他人饲养的犬只和流浪狗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窃行为,若多次盗捕涉嫌盗窃罪;毒杀犬只涉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以食用为目的的犬只养殖、收购、运输都是非法行为,运输犬只的“狗肉车”可以算是为非法营运。 2.中下游供应环节的违法性 《动物防疫法》第49条明确规定,检疫是动物屠宰必须的前置环节。动物检疫问题不适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私法原则,即不能因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犬只不能屠宰就推定为可以屠宰;也不能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屠宰后的狗肉不予检疫或者不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即推定犬只屠宰不需要检疫。屠宰、加工和销售未经检疫的犬只或者狗肉制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若因屠宰、加工和销售明知中毒或者带有疾病的犬只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可以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明知是中毒针的犬只而屠宰、加工或者销售的,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狗肉产业链为正义理念的法理所不容 社会功利主义对狗肉产业链之评价 功利主义总体要求是“趋乐避苦”,个体功利主义理论建构者边沁认为应当根据某一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穆勒将边沁的理论融入“正义”要素发展为社会功利主义,认为行为是否“正义”在于考量对社会全体成员而言,每一个个体的苦与乐以及这个社会整体的苦与乐。将功利主义原理融入狗肉产业链中,狗肉产业虽然给相关人员带来经济利益并且满足消费者口腹之欲,某种程度上刺激消费。然而,借鉴康德的“残酷仁慈论”利益诱导下的卖狗的风气会诱发道德滑坡,盗捕行为直接导致私有财产损失,对食品安全和卫生检疫等社会治理要素更是直接的冲击,最终影响每一个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狗肉产业链给社会造成的“苦”远大于“乐”,违背“正义”之要求。 

三、狗肉节引致的狗肉产业链的可行性规制路径——行政指导优先,行政执法兜底,社会治理联动   

此类狗肉产业链具有长期性全国性的特征,故秉持“预先准备,源头预防,多方行动”的原则有可能降低其社会影响力,即使目前采取近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措施,无法禁绝狗肉产业,但至少以合法手段破坏其社会基础,为深层次的规制做铺垫。 (一)以消费者为受众的行政指导先行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绝大多数(特别是有狗肉食用史的)消费者若自觉拒食狗肉,会给狗肉产业链带来致命打击。在没有立法对消费者课以强制的前提下,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命令更具公信力。可以政府的名义面向辖区公众发布诸如《自觉拒食狗肉的建议》的指导性文件,附狗肉的安全隐患及食用狗肉对人潜在生命健康威胁等内容。要求将指导性文件发布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官网,同时借助公众号、视频号和新媒体平台等媒介,以社区为单位网格化宣传,与线下宣传相结合,力求覆盖全体公众,以利益引导方式尽可能争取公众不吃狗肉。 

(二)设立临时性专项执法专班 鉴于狗肉节形成已久,玉林市相关部门即便取缔,也难以短期内根除。建议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局部门可选派固定人员组成执法专班如“专项工作组”等,经培训后在每年的“狗肉节”专门负责执法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如公安机关可以负责监测和打击辖区内特别是农村的“偷狗”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可以负责预防和制止屠宰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负责狗肉制品的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可以负责狗肉车管理等。 

(三)溯源执法,斩断狗肉产业链的公共基础 禁止食用狗肉的相关宣传。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狗肉节”等名义组织任何有关使用狗肉的活动,违者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社会秩序条款予以行政处罚。依照“全国一盘棋”策略,其他区域可以借抵制“狗肉节”之际配合在当地宣传狗肉产业的违法性和食用狗肉的危害性等内容,在全国形成针对狗肉产业和食用狗肉的官方主流价值观,指引舆论导向。 

(四)基层社会治理联动 发挥群众为主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发挥城乡社区志愿者力量,发现涉狗肉产业行为上报。 准备时间仓促,憾未成文,暂仅能以提纲的方式展现自己尚不够成熟的想法,抛砖引玉,敬请多多提出宝贵意见。研讨会后会在对各类观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深入学习思考,最终形成一篇规范的学术论文,届时再恳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编辑|张文娟      校对|陈希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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