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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
在犬猫明确被列为非食用动物后,屠宰、贩卖狗肉是否违法
来源:农法务实 编辑:军京
在犬猫明确被列为非食用动物后,屠宰、贩卖狗肉是否违法

4月,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下称“2023年通知”),通知附带了22个附件,其中附件《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的4.4.1.6条写明:犬、猫以及与水貂等非食用动物,也即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犬猫属于非食用动物。该通知一出即在网上收获无数的关注,也让无数动物保护人士欢呼雀跃,这无疑对于犬猫的保护又更进了一大步。

那么在犬猫被列为非食用动物后,屠宰、贩卖狗肉是否违法呢?如果您遇到了该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呢?小编带您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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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猫狗,以食用为目的的屠宰或者贩卖均属于违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上述动物产品。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鉴于犬猫为非食用性动物,故应属《食品安全法》中的非食品原料,禁止作为食品进行生产经营,故以食用为目的的屠宰、者贩卖活体或直接贩卖犬猫的肉制品应属违法。同时对于大量的犬猫均无任何的检疫手续,本身也属于禁止屠宰的范围。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违反行政法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等对违反有关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i]

(二)违反民法、刑法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以外,还可能涉及违反民事及刑事有关法律规定。

如使用非法手段偷盗或抢夺的他人饲养的猫狗的,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ii]如果使用毒针、投毒等方法非法抓取猫狗并贩卖的,则可能涉嫌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iii]等。抓取的猫狗有主人的话,还会涉及民事赔偿[iv]。

而对于贩卖狗肉或开狗肉馆,首先根据上述文件猫狗属于非食用性动物,故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经营显然属于违法。同时,对于相应的经营者如果明知是有主人的猫狗(如狗带有芯片)还进行收购,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v]。若客户吃狗肉后出现中毒等现象,经营者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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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社会上屡见不鲜的运输猫狗的车辆,也经常会看到某地动物保护志愿者或者某个宠物主人在某地截停非法运输猫狗的车辆的新闻。这些猫狗基本来源于以下三个途径:

一种是用偷盗、抢夺他人饲养猫狗的手段;

一种是用毒药、毒针等毒杀的手段;

一种就是抓捕流浪猫狗。

而这些又大部分经过非法屠宰作为肉制品流向了大众的餐桌。这些狗在成为狗肉之前,不是正在流浪,就是通往流浪的路上。今天吃到的狗肉,可能昨天还满身病菌地流浪在某个垃圾桶旁;可能是小明家刚丢失的边牧,也可能是小红家扔掉的多病的秋田;可能来自繁殖场最后一点“剩余价值”的榨取,也可能来自毒杀、诱拐、偷窃、抢劫;可能是上一批犬瘟的受害者,也可能是下一批犬瘟的传播者……它们绝大多数来源不可追溯,被送上餐桌前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方面的检验检疫,对于是否有毒药残留、是否有病毒或细菌寄生,完全没有管控,这意味着吃狗肉就等于吃风险。

故不管是作为动物保护者出于保护动物的目的还是普通民众本着保护自身及社会大众生命安全的角度,当我们遇有上述情况,银奥法律小助手提醒您,可以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1.对于非法运输猫狗的车辆

第一,看其是否可以出示猫狗来源合法的有关证明(如是否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是否有相应的票据、支付凭证等);

第二,看其运输的猫狗是否每只均有产地检疫证明;

第三,关注其用于运输的车辆是否有进行相应的备案。

举报tips:

若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发现人可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由该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收缴猫狗等。

若其无法说清楚猫狗的来源或以偷盗、抢夺、毒杀等方式获取的猫狗,则可能涉及到本文章第二部分所提及的民事赔偿和刑事犯罪,发现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动物主人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2.对于屠宰和贩卖狗肉(狗肉馆)

第一,看其是否有正规的资质证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

第二,保留屠宰、贩卖狗肉的相关证据(如屠宰的照片、视频;载有狗肉内容的菜单等)

第三,有的狗主人在狗肉屠宰的地方发现自己狗狗的芯片,也请保留相应的证据。

举报tips:遇有贩卖狗肉的流动摊贩、狗肉馆,如果其没有正规的资质证照,发现后可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对于贩卖狗肉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进行举报,对于第三种行为即收购他人偷盗或抢夺的狗狗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截至目前,我国专家以及动物保护届多次提出了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草案,如《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反虐待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 (草案) 〉专家建议稿》、《伴侣动物保护法》等。但在现实中屡遭冷遇,相关法律迟迟未能上会审议。对于家养、饲养和圈养的动物一直都以“财物”的形式存在且为民众所认知,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保护。这也导致宠物遗弃、虐待、猫狗及相应肉制品贩卖的黑色产业链司空见惯。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我国养宠家庭日渐增多,人们不再简单的将猫狗这类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看作财产,而是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将其视为一个个与我们人类一样的生命体,甚至是家人。但我国相应伴侣动物的保护立法依然由于现实的各种原因而依然处于真空状态。鉴于该种现实状况,我们目前还只能从食品安全、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等的角度去寻求庇护。但国家将猫狗明确列为非食用动物,表明我们已经向前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关爱动物请从你我做起,推动国家立法也在点滴之间,请告诉更多的人,请更多的朋友们支持动物救助、呼吁国家立法。

即使有太多的不理解和太多的漠视,我们也始终不想放弃。我们能做的太少太少,所幸的是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着努力着。当理念深入每个人心底,它们的世界多多少少会有些改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以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或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同样处以罚款。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于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作者王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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