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健康,法律利剑始终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使用剧毒物质捕杀犬只并流入市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蕲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4年10月,被告人吕某购买弓弩及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镖,在蕲春县域内流窜射杀犬类,并将毒杀的犬只以低价卖给摊主游某。游某通过剥皮、开膛等粗加工后,以每斤20元价格欲对外销售给餐饮店。
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吕某摩托车内查获作案工具弓弩1把、毒镖5支;次日又在游某摊位扣押已加工毒犬只5条。经专业机构鉴定,毒镖及狗肉中均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该物质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可导致呼吸肌麻痹甚至死亡,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
案发后,吕某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逮捕阶段,吕某依旧咬定自己只卖过鳝鱼给游某。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吕某与游某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游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吕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某有多次前科,系累犯,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对吕某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恢复的聊天记录等书证,吕某的谎言再次被推翻。在铁证面前,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吕某自愿认罪认罚,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食品从业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非法渠道原料。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食制品时,切勿购买无检疫证明、来源不明的肉制品,尤其要对流动摊贩销售的“低价狗肉”保持警惕。发现可疑肉制品或违法捕杀行为,请立即拨打12315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陈瑶
审核:邓剑平 张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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